拍案惊奇
毕业加盟“低成本副业”次日反悔,12800元服务费还能要回吗?新房多处漏水裂缝迟迟不修,业主拒交物业费反被物业告了?八旬老人状告三子女索要赡养费,子女以“分地不公”推脱责任。本期关注加盟、收房、养老等费用纠纷。
法官提醒,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以分家不公等任何理由免除。
有去无回
●觉得不适合想退加盟费遭拒
●存缔约过错企业须全额退还
小林刚从高校毕业,想在工作之余通过投资“低成本副业”创收。2024年11月,小林接触到某咨询服务公司宣传的某电商平台生活用品零售项目后,认为该经营模式创业成本低、交易方式便捷,随即联系上工作人员,了解加盟形式、服务价格。
在了解小林的意向后,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了商业分析,双方当天就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某咨询服务公司承诺向小林提供从开店到店铺经营管理指导与协助的全方位服务,小林可以使用某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资产,包括品牌自有形象标识、品牌形象代言人、营运理念和促销方案等。
在支付完12800元加盟服务费后,小林又觉得自己目前这个阶段不适合“做生意”,故向某咨询服务公司提出退款。该服务公司则以《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因小林自身原因而单方面终止服务的,某咨询服务公司所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为由,拒绝退款。
双方协商未果,小林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此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某咨询服务公司作为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特许人,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合同中不载明上述法定条款,使被特许人难以知悉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具有缔约过错。且小林在支付加盟费的第二天即提出退款,双方并未着手履行涉案协议,小林没有实际利用被告某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资源,故符合上述“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因此,增城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解除,某咨询服务公司向小林退还服务费128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年轻人欲进行低成本创业时,应作出充分详细的考察与考虑。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权,但这并不代表加盟后可以任意反悔,也并不等于给予被特许人一次试营业的机会,在实际使用了被特许方的经营资源或者经营时间超出合理期限的情况下,其单方解约的诉请未必能得到支持。
责无旁贷
●觉得老人偏心就想不付赡养费
●即使有协议违反法规也属无效
83岁的余某和已故的妻子有三个孩子:余甲、余乙和余丙,其中余甲是残障人士。
余某独自居住在余乙出钱建设的楼房里。
早在余某60岁时,余乙和余丙就口头商量好,每人每月支付150元给他作生活费。
2011年,余乙和余丙因为建房使用土地的问题闹了矛盾,余丙觉得父亲偏心,把地给了余乙建房,自己权益受损,之后就拒绝按月支付赡养费,余丙认为“既然地归余乙,赡养也该余乙管”。
从那时起,余乙就开始每月独自给父亲300元,一直付到2022年底。
2023年3月,余某将三个子女都告到法院,要求每人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并负担他今后治病时必要的医疗费、护理费。
一审开庭时,余丙说之前和余乙有过“地皮归余乙、赡养责任也归余乙”的口头约定,但余某和余乙都表示没这回事。
地点:兴宁市人民法院
结果: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余丙辩称其与余乙已达成由余乙负责赡养余某的协议,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依据,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即使存在余丙所主张的协议,该协议也因约定免除法定赡养义务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余甲以其与丈夫均为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来源为由,请求不支付赡养费,余某表示同意。
综上,一审判决余乙、余丙每人每月向余某支付600元赡养费,并对余某此后产生的治疗费、医药费在社保、医保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部分各承担二分之一;余甲每月到余某的现居地探视、陪伴并照看余某的日常生活。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赡养人年龄、身体状况、日常基本生活支出及当地经济水平、各赡养人经济条件等因素,判决各赡养人分别通过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式承担赡养义务,该处理结果既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家庭和谐稳定,又大力弘扬孝老敬亲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言而无信
●新房问题多拒绝收房被起诉
●不符交付标准可拒交物业费
2020年4月29日,业主郑某、吴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了某花园2401房。
合同里写明,如果交房时发现屋面、墙面、地面或天花板有漏水、裂缝等问题,开发商要在90天内按照有关工程的产品质量规范等标准修好,并承担维修费用,修好之后再交房。
后来郑某、吴某在验收时,发现房子确实存在天花板、墙体、地面等多处漏水,墙体还有裂缝,而且一直没修好,于是就拒绝收房,也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因此将业主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补交物业费和公摊电费。
地点: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结果: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2401房存在地板、墙体有裂缝,外墙渗水等质量问题,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且由于开发商未就上述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故郑某、吴某至今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案涉2401房尚未实际交付,故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诉求郑某、吴某缴交涉案物业服务费及公摊电费缺乏理据,判决驳回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在物业管理纠纷中,“未接房是否需缴纳物业费”经常是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标准,业主拒绝收房理由正当,故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
本案驳回物业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也促使物业服务公司积极协调开发商对业主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推动物业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董斯颍 江丽仪 粤法宣